新法速递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详见:http://www.gd.gov.cn/zwgk/zcjd/gnzcsd/content/post_3739793.html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关内容;
(2)明确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式;
(3)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
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1846/content.html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修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其中,《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扩大了应当组织听证的劳动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当事人应当在接受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原规定为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原规定为7日前)听证告知书。该决定还明确,当事人缺席或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终止听证。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删去“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原文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
(1)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2)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31/content_5665857.htm
时事评析:离婚后子女跟谁姓?
近日,一起“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男方申诉被法院驳回”的案件登上新浪热搜榜,目前,该案已由湖南益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中,梁先生与徐女士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改名为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行为确实欠妥,但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另外,是否恢复原姓名应尊重其本人意愿,诉讼中徐女士及儿子均未到庭,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需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而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案中,徐女士将婚生儿子姓氏更改为随母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离婚后父或母一方可以单方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没有强调未成年子女更名必须离婚的父母双方均同意。而公安部的批复明确,离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办理;单方更名后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
【案例延伸:支付抚养费一方可否以另一方未经同意变更子女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公司能否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典型案例一:因公司搬迁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余某与传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深圳”。
2020年7月23日,传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布了一份《通知》和《安置计划》,告知因仓库场地于2020年8月31日租赁期间届满不再续租,公司研究将现仓库地点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一个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地址位于东莞市,并承诺选择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公司亦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余某于2020年8月7日后拒绝到岗上班,传奇公司多次催促到岗上班,余某仍不到岗。8月13日,传奇公司发短信通知余某在8月15日前返回公司上班,逾期将视为余某自动离职。余某仍拒绝到岗上班,后引发争议。
余某认为以上搬迁导致通勤时间每天超过5小时,原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不能,传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事实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传奇公司应否支付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传奇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传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成本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天津公司,维序员,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20.51元,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17日,天津公司通知杨某调动工作岗位,由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的XX项目岗位调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项目。杨某未同意该次调岗并未按通知执行。
2020年4月22日,天津公司向杨某下达员工返岗通知书,4月28日,天津公司以杨某擅自旷工为由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4月29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天津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100元,同时驳回了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结果成诉。
【案件焦点】
天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是否应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杨某的工作地点,但杨某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一直是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公司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明显会增加杨某的工作成本,但并未提供相应补偿或替代条件以弥补该增加成本,故判决天津公司给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1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不会被认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从几个方面把握:①调整范围不应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区域范围;②给劳动者生活造成不便的,尽量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补偿措施(如:班车接送、通勤补助等)。
目前,在东莞地区法院倾向于认定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工作地点变动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