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7年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相应财产”。
2、李某与异性罗某保持不正当交往,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孩子由其抚养,李某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对马某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关于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判决李某与马某离婚,抚养权归马某,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出右释法】
1、案涉《婚内协议》实质是夫妻忠实协议下,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2、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3、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