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薛某(男)与倪某(女)离婚后于2012年2月复婚,双方在登记前签订了《复婚协议书》,约定“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薛某某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
2、2018年,薛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
【法院判决】
《复婚协议书》该项约定无效。
【出右释法】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订立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忠诚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