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0年3月,王某与林某登记结婚;林某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首付款;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林某名下。2015年,王某与林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2、2021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产判归王某一人所有。
3、林某辩称: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实质为赠与,双方尚未办理房产更名登记,现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故,房产仍应归其所有;针对共同还贷部分,林某同意对王某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出右释法】
1、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不属于林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关于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
2、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类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