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是用人单位不可避免的常见问题,现实中员工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试用期间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直接撂担子走人的“急辞职”现象也不少见,此时用人单位有权向其“索赔”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劳动者未提前30天(试用期间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劳动者提前离职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反之,若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未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或者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损失和劳动者离职有因果关系,则赔偿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