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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员工春节加班猝死,是工伤吗?

 2022年2月7日,#B站员工加班猝死#的相关热搜词条冲上微博、百度等网络平台。据微博用户“王落北”爆料,B站武汉分部AI审核组组长,因过年期间被要求加班,在晚上9点到早上9点的工作强度下,初五凌晨脑出血猝死。随后,B站于2022年2月8日发文回应,确认B站内容安全中心员工“暮色木心”于2月4日下午在武汉家中突发脑出血,在昏迷前紧急拨打120急救后抢救无效,并确认“暮色木心”从事的内容安全审核工作是具有全天候属性的工作,即使是春节假期内容安全工作也不能停,因此“暮色木心”没有回乡过年,而是带领小组安排了一天八小时、做五休二的春节轮值排班计划,病发当日他本应下午来公司值班,下午17:00左右部门同事因他没有出现拨打电话后得知他已经紧急就医。该事件引发了网友对“互联网超时加班”、“工伤”等诸多内容的热烈讨论。那么,本次事件中“暮色木心”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论是否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员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都在于该员工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根据(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同时,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若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为工伤”的情形,那么,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为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和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本次B站员工猝死事件中,“暮色木心”虽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但若能证明其突发疾病时是在加班,即使是在回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视同工伤。从爆料人“王落北”的发文未能看出“暮色木心”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加班,而B站的回应长文中也并未回应“暮色木心”是否存在家中加班的情形,反而指出“暮色木心”本应病发当日下午来公司值班。那么,“暮色木心”的家属应如何举证证明“暮色木心”是在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呢?

笔者认为,家属可以从“暮色木心”的B站账号的操作痕迹、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工作安排记录等记录中寻找证据,甚至是“暮色木心”的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发布的动态也可能存在其在家加班的证据,必要时家属还可对“暮色木心”去世前工作使用的电脑、手机等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家属除自行搜集证据外,还可在诉前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要求B站提供系统后台的工作记录,或在诉讼中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等方式搜集“暮色木心”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的证据。如“暮色木心”最终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