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公布,并自2022年2月8日起执行。该办法主要对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主体、内容和时限、监督管理、罚则等进行了规定。
(一)披露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形式的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披露形式:通过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三)披露时限: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主动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四)披露内容: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等信息;临时年度环境信息则披露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许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具体详见: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21_964837.html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本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二)明确失信主体确定标准,将以下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如欠缴或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手段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等;
(三)明确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四)明确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审批通过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停止公布决定,并在5日内停止公布。但对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和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具体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862/content.html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以下为《噪声防治法》主要亮点:
(一)从源头进行噪音防控: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统筹规划、建设布局时合理规划防噪声距离、监督工业产品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遏制噪声污染。国家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二)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如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通过宣传等方式培养减少噪声的习惯,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等;对工业噪声,可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投产或使用前,对噪声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等。
(三)聚焦噪声扰民问题作出规定:如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依然不予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详见:http://www.gov.cn/xinwen/2021-12/25/content_5664472.htm
时事评析:“两幼童坠楼案”宣判:张波、叶诚尘被判处死刑
2020年11月2日下午3点30分,重庆一小区两幼童坠楼,两岁半的姐姐当场死亡,一岁半的弟弟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从路人拍摄的视频中看到死亡幼童的父亲张波,衣衫不整坐在尸体旁“嚎哭”,情绪激动,充满了自责和懊恼。至此,媒体和公众都默认,这是一起由于父亲带娃疏忽导致的意外,新闻热度随着时间慢慢降温,逐渐被忘记。直到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案重回大众眼前,并且带来了令人惊愕的后续。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波婚内出轨叶诚尘,叶诚尘在知悉张波已婚并育有二孩后仍然与其维持恋爱关系。后张波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陈某抚养,儿子六岁前归张波抚养,六岁后归陈某抚养。张波离婚后,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其父母无法接受张波有小孩,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的方式杀害两小孩。后张波以想念女儿为由,两次将女儿接到自己家中,制造故意杀人的机会,并最终在事发当日趁张母外出期间,将儿女从次卧飘窗推下楼,导致女儿当场死亡,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谋,采取伪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应承担相当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及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哪怕张波和叶诚尘处心积虑谋划伪造意外死亡的假象,也逃不过公安的侦查,法律的审判。二人对不满3岁的幼童实施如此残忍的行为,在儿女对父亲无比信任的时刻将他们推下高楼,可谓丧尽天良,也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一:最高检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起,余某在福建省晋江市经营思服鞋材公司,截至2019年6月,余某共拖欠张某等97名员工工资合计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当地人社局责令余某支付工资,余某逾期不予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社局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被抓捕归案,经多方协调,余某筹集资金支付125万余元工资,仍拖欠员工工资9万余元。
2021年5月,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某认罪服刑。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813件3243人,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2%,通过办案追缴欠薪约1.68亿元。工资是劳动者个人及家庭的收入来源,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保障,关系着社会稳定和谐。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也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国家政策措施、法律法规都对拖欠工资的行为采取了多方面的、强力度的打击措施。
企业如拖欠职工工资,不仅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还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最终可能面临的不仅是补足欠付的劳动报酬,还要接受罚金、监禁等刑事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二:再就业的停产企业员工与原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魏某从2008年1月1日起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为魏某办理了参保登记,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5年2月10日起,A公司因生产经营原因开始停产,未再支付魏某任何费用,亦未通知魏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0月起,魏某到B公司上班。
2018年8月13日,魏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A公司支付魏某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工资及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魏某于2016年10月在B公司上班起,即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的实际A公司无需支付魏某停产期间生活费;经济补偿金至仲裁之时已超过仲裁时效,魏某的请求不应当支持,遂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劳动者在原企业停产后到其他单位务工,其与停产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停产后,并未通知魏某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魏某从2016年10月起在B公司务工,但其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在其他单位务工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予以否认或禁止,后一段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必然导致前一段劳动关系的解除。
关于停产期间生活费,该费用系用人单位对因企业停产导致待岗的劳动者生活需要所支付的费用,魏某已在其他单位务工,不符合发放生活费的情形,A公司只需支付魏某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的生活费。
关于经济补偿金,魏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于仲裁委向A公司送达仲裁通知书副本时解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A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仲裁时效,魏某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仲裁时,其与A公司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未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魏某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劳动关系的准确认定是劳动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的基础,企业停产所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情也较为复杂。建议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流程,依法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如出现停产情况,应及时做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根据情况与已经到新企业务工的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避免出现悬而未决的劳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