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详见: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bmgz/202111/t20211119_428250.html
重点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情形的,经人社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720/content.html
亮点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11月11日印发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具体详见: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111/t20211122_1304658.html?code=&state=123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国务院要求从以下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五、加强用电保障。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九、全面压实责任。
具体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2/content_5652485.htm
时事评析:浅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责任风险
近日,“独董大逃亡”、“康美药业案余震”、“2万月薪承担过亿责任”等成为了社会各界人士茶余饭后的热点讨论话题。向来被誉为“钱多事少”的美差的独立董事职务,一夜间成为了“高危职业”。籍此,笔者跟读者们一起从上司公司独立董事义务与职权的设置上,浅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责任风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义务与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目的是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衡并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上司公司独立董事除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外,还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以及保持独立性义务。其中诚信、勤勉的义务以及保持独立性义务具体表现为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制作工作笔录;递交年度述职报告以及进行履职说明等。
上司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除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此外,独立董事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有权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享有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支付津贴、承担履职费用;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对未被采纳的议案进行披露;享有不被无故提前免除职务、进行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权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责任风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较一般董事而言,负有更高的诚信、勤勉义务。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企业对独立董事的诚实守信、审慎注意义务的要求亦更严。独立董事履职责任风险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聘任的,其本身即与大股东站在同一条线上,对大股东的所作所为并未尽到审慎监督责任;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大多是兼职,本就不可能将全部精力放在上市公司,履行职务时仅仅走个过场。也就是说独董的履职责任风险本质上来源还是独董没有审慎、尽责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对于诚实认真的履行了自己责任的独董,这个职位的法律风险并没有传闻的那么高。
现阶段,证监会已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启动了对独董任职规则的修改程序,社会各界以康美药业独董责任一案为契机对独董权责平衡的探讨,关于独立董事如何才算已尽到自己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报酬与风险如何平衡等问题,有望从制度层面进行落实。
典型案例一:劳务关系中雇主的责任 “上下班途中受伤”的雇主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张三(已过退休年龄)受雇于阳光公司,张三在2021年1月3日下班时在阳光公司门口摔倒,遂起诉要求阳光公司赔偿。一审期间,鉴定中心对张三认定十级伤残,张三支付鉴定费2250元。
【案件焦点】
阳光公司是否应对张三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阳光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张三受伤与工作有关;2、张三是成人,且年龄较大,应该有比一般人更重的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张三是下班途中摔伤,并非 “因劳务”致他人或自己受损害,即其并非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
【律师后语】
本案是关于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起典型案例。如果是劳动关系,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同工伤;除此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非工伤。但本案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有因“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方需按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对此,本案一、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笔者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对于与雇主建立了劳务关系的雇员而言,其是否系因工受伤,即“因劳务受伤”,需要准确界定“因劳务”即“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应该是“执行工作任务”,而雇员上下班是其执行工作任务开始前和结束后的个人活动,并非执行工作任务,所以,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劳务受伤”。
典型案例二:劳务关系中雇主的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病死亡,雇主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
王五雇用小明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押运工作,约定押运一趟劳务费为150元/天。途中,小明因突发脑溢血疾病送院救治,最终不治身亡。
【案件焦点】
小明在雇佣活动中因病死亡,雇主王五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王五及小明均对小明的死亡无过错,但考虑到小明是在为王五提供劳务,为王五利益下出现死亡,王五对小明的死亡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受雇主指派的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上述法律规范失效,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雇员虽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对此并没有过错,但雇主确实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雇主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