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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与“纳入失信名单”,你分得清吗?

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必须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被限制高消费,不必然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通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失信惩戒。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针对执行案件中有关责任人采取的惩戒措施,但二者还是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如被执行人为单位并被限制高消费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有被执行人,换言之,如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不会被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

2、适用条件不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就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存在故意“逃避债务”行为六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将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逃避债务的情形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措施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九项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而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惩戒,包括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方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11类150项涉及个人信用,范围广、手段严厉的惩戒措施。

4、解除条件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消费令。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义务履行完毕前,应当一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存在第2条第(2)-(6)项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为加大打击“老赖”的力度,国家在不断完善执行的措施,并联合多部门共同对“老赖”进行失信惩戒,截至2021年11月,我国共有901名“老赖”被纳入失信名单,想必也对其造成学习、生活、工作、出行等方面的诸多不便,因此,再次提醒各公民与企业,在商事经营、交易过程中要提高风险意识,并诚信行事。同时,如遇到老赖,亦要谨慎甚至避免与其交易,防止造成损失;若已遇上,则要尽快通过合法的途径,如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