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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立遗嘱财产给父亲,妻儿怒起诉!

#头条报讯# 广州一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处分了名下财产。其去世后本应按照遗嘱分配遗产,然而这一次,法官却没有完全支持,这是为何?近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基本案情】

丘某,配偶阿霞,二人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2019年11月,丘某因病去世。丘某遗产主要有两处:①婚前贷款在广州市购买的一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②婚后在梅州市购买的一处房产。

丘某父持丘某生前立有的《财产处置遗嘱》,要求继承丘某广州的房产以及梅州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花都房产由丘某父亲继承,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补偿婚后还贷中属于阿霞的财产部分。梅州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阿霞是小霖的监护人,归属于小霖继承的房产份额的贷款,由阿霞代为处理。

【律师评析】

一、《民法典》规定的几种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的限制规定

1、个人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本案中,花都某房为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将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该房虽然是丘某婚前所购,婚后却是夫妻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因此需划出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其余部分方才属于丘某的遗产。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因此法院并未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而是将丰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由小霖继承。

综上,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在设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还须注意“必留份”问题,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