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强制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也会被限制高消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企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超出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人也存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风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案号:(2021)最高执监3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前法定代表人孟令国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发生纠纷时及起诉后,时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亦是被执行人的大股东,后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转让了其持有的所有股权,但综合全案事实考量,法院仍认定孟令国对本案的债务履行负有直接的责任,故认为孟令国关于撤销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若前法定代表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并未实际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法院审查属实的,则可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律师提示】
一、自行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一旦涉诉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需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当积极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法定代表人也应积极协助、甚至是督促被执行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因此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从而对个人工作、生活造成消极影响。
二、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风险,特别是“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相关企业的涉诉案件及风险事项,若相关企业曾被列入或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则更应慎重考虑是否担任其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