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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108期

新法速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下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对比如下:

(一)法定税率维持3%~5%,调整了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二)略微调整了征税范围,最主要的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三)扩大了优惠对象:

1、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

2、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3、增加了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规定。

(四)精简申报缴税程序,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五)通过明确退税情形、强化涉税信息保密来保障纳税人权益。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另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以及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当事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情形的,也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由作出决定或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

 

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主要特色如下

(一)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专设“一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二)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要求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建立相关干预、制止等预防机制。

(三)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以应对个别教职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四)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于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本法几大重点提示:

(一)纳税主体:城建税纳税主体为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具体适用税率)。

(三)纳税地点及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1%

(注: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地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发生时间一致,同时缴纳。

(五)税收优惠: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建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时事评析:微信群里被骂,群主要担责!

8月18日#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话题在微博引起日益,起因于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案例1 群员长期频繁辱骂他人,群主“慢作为”惹官司

广州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基于履行物业管理需求于2018年创建小区微信群。2018年至2019年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张某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某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张某起诉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侵权,起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当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

案例2 微信群里双方掀起骂战,群主劝阻无效解散不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微信群的成员孙某与钱某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某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析】

一、微信群主承担法律责任有何依据?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因此,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对群内的信息履行注意义务。

首先,微信群主作为群管理者,有发布群公告、移除群成员、解散微信群的权限,因此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内预防和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群成立初应制定详细的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遵守。

其次,群主对群内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应当肩负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及时将其禁言或移除群。发现有不法言论和行为时还应及时向相关平台和部门举报。

 

二、如何认定群主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微信群主对微信群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群主建群行为和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制止。

当然,我们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成员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如果群内出现辱骂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才可能要担责。


典型案例一: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法院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贾某与孙某、江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贾某以55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孙某和江某,孙某和江某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份。孙某、江某以借款形式与贾某签订《借款合同书》1份,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孙某、江某共同向贾某借款(股权转让款)60余万元,并约定以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向贾某支付剩余款项。

贾某按约定转让了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至孙某、江某名下,孙某、江某未按约定还款时间予以还款,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予以还款。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与孙某、江某以借款形式确认股权转让款,有相应协议及借款合同所佐证,即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实际为孙某、江某所欠的股权转让款,基于此,孙某、江某以贾某未实际支付借款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未生效,依据不足。

本案中,双方之间股权转让行为属实的情况下,法院基于民事行为意思自治之原则,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

【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会面临受让方不付款的风险。在起诉受让方支付转让款时,容易遇上受让方抗辩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存在瑕疵、交易流程未走完,支付时间未到等情况。转让方举证要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的合意,且还需满足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支付的时间。而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只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借款已实际支付且还款已到期,就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没有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借贷关系比股权转让关系举证标准更低,在诉讼中举证也更容易。

本案中,股权转让方利用“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方式,为实现己方目的加多了一层保护罩,以借贷形式确认股权转让款,降低了举证难度。因此,在向他方转让名下股权时,可考虑在股权转让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不按时支付转让款则另行签订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中对相应资金作出安排,以约束受让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保障受让方不按时支付款项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二:如何有效使用《员工手册》?

【基本案情】

林某为某大型连锁零售企业A公司员工,负责销售管理工作。2015年1月,林某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某电子产品,将两件单价分别为2219元、6679元的电子产品,仅按照1299元、2699元的单价销售给顾客。A公司以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违反公司销售管理相关规定,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为人民币10000元(包括10000元及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其后,林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仲裁委裁决:A公司撤销对林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相同,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第一、林某实际造成经济损失4900元,并未达到A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的标准;第二,A公司主张林某行为造成其他无形损失,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故认定A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提示】

实务中,虽然很多企业都制定了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手册》,但是多数企业在发生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员工手册》,企业错用《员工手册》,以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制定、适用含《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公示等法定程序。否则,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请企业在制定、修改并适用规章制度时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章制度内容尽量具体可操作,兼具合法与合理性

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应当尽量具体可操作性,尽可能描述员工行为、标准,明确何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员工无故缺勤1次、2次、3次分别予以何种处罚,又如具体违规行为违反几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仅要合法,也要兼具合理性。如果规定员工迟到1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内容,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的风险。

二、规章制度制定需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凡用人单位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都应当经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若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则应当召开职工大会,就相关制度的制定听取员工的意见。

此程序中,用人单位应留存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纪要、职工签到表、会议视频等相应证据材料。

三、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员工

规章制度通过后,应当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员工,用人单位可多选以下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

(1)在企业公告栏存放公示;(2)电子版发送员工提供的个人邮箱、微信等电子通信系统;(3)员工入职或组织各类培训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员工在培训表上签字,并保存培训通知及现场视频;(4)要求员工阅知并且签收规章制度,并签订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承诺书。

以上第(3)、(4)种方式是优选方式,选择第(1)、(2)种方式则建议搭配第(3)、(4)种方式同时进行。

四、援引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同时全面收集证据

援引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前提是员工违纪事实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在员工的违纪事实与规制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如果仍旧依据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的概率较大。同时,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另外,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未规定企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在企业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甚至续订了劳动合同,过后,又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纪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涉及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避免错失有利时机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