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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付?

案例:张某与东莞市甲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2019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是在受甲公司蒙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是甲公司要求自己签名后才能拿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并没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张某主张撤销协议,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应认定双方就该协议书记载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达成合意,张某再起诉要求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目前东莞市审判实务中的观点认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大多支持协议有效。即便如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协议书时,仍要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最好是可以列明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

2、可以将协商解除的原因确定为由劳动者提出,最好再补充一份离职申请书。

3、用人单位需注意不要出具前后内容不一致的文书,如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前后,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为协助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出具相关解雇文件。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律规定还有第二款:“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实际的补偿金额与法定补偿标准相比过低的话(通常认为低于法定标准的70%为过低),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