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
2021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1号文,试点取消“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要求。
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2日颁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66条,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1、优化生产许可程序,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强化后续监管措施。
2、细化明确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等。
3、明确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完善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及运输相关记录制度等规定。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的义务。
4、强化监管,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履行自查和召回义务。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30日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2、主要涉及下列违法行为:食品安全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
时事评析:醉酒签约,“杯”有多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公布了一则问答案例,阐述了该审判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撤销”这个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例
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在某医院就诊的病历,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胡某与乙公司洽谈时,乙公司公关经理将其灌醉,乘机与其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购销合同。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民一庭意见
该庭认为,尽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胡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此,不能支持其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诿过于人。甲公司指责乙公司乘人之危,使法定代表人胡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律师分析
我们并不完全认同民一庭的上述观点。签约一方自身过错导致自己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并不是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只是对签约一方状态的客观描述,并未对造成该种状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无签约一方“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如果是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则即使当时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该签约一方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意思。
签约另一方是否有利用签约一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成立了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判断签订的协议是否应被撤销的事由。因此,醉酒后所签协议能否被撤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1、签约一方签约时是否因为醉酒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
过往很多案例,醉酒签约方的撤销请求被驳回,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该方不能证明协议是在其醉酒时签订的,或者醉酒使其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
2、另一方是否利用了对方 “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
一个人喝多少酒会失去判断能力,并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即使醉酒一方确实已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也不能证明对方就知道并且利用了醉酒一方的该状态。
3、签订了对醉酒一方显失公平的协议
通常情况下,协议签约某一方都会存在一定的优势地位,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方在协议权利义务上稍有让步是很正常的情况,并不会被认定达到显失公平的严重程度。只有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民法典》只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规定在了第一百五十一条,并非新设了该种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很多“醉酒签约”的案例,我们暂时没有找到一例成功撤销协议的案例,可见上述几方面的证明难度。最高院民一庭有一点说的还是很有道理,自己可以喝多少酒,自己应该有点数,避免在正事没谈好之前过量饮酒是正事。
典型案例一:企业因订单减少安排员工放假及减薪,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优某公司作出《关于员工放假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因公司目前订单减少,工作量有所减少,经公司研究决定安排一部分岗位的人员放假,现正式通知黎某自2019年4月至9月期间放假,放假期间第一个月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至长假结束”。黎某不接受突如其来的放假和调薪,多次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异议,但优某公司不予理睬。且黎某发现,优某公司向其发出告知函后,仍陆续对外招聘,且于4月24日将黎某的打卡指纹删除,不让其上班。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某公司安排黎某放假,但未举证证明放假已由双方协商一致,在黎某提供证据证明优某公司在通知放假后还继续招用同部门员工的情况下,优某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该次放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在黎某放假结束前后,优某公司也未通知黎某回去工作,故黎某以优某公司未安排工作时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请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判决优某公司向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350.56元。优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对放假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放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停工或者停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放假且仅发放生活费,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对劳动者会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这已超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若劳动者因此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会被法院认可。但在用工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其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放假。
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时,需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好相应的记录凭证。
典型案例二:公司解雇怀孕女性要谨慎!
【基本案情】
甲于2014年2月入职乙公司,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公司(东莞)、总公司(东莞)、外出客户公司”,该合同于2020年2月到期。2020年3月,东莞康华医院出具《出院记录》显示甲已怀孕。后,乙公司通知甲续签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固定期限,并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东莞市、福建莆田市、客户公司所在的国内城市或国外城市等”。按照规定,甲此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地点应与原合同一致。乙公司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擅自改变了原合同内容,故甲拒绝续签。乙公司则以甲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双方是否就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协商一致,乙公司在甲孕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甲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则乙公司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产假、哺乳假工资。故判决乙公司向甲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产假工资以及哺乳期工资总计112230元。
【律师提示】
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劳动权利保护制定了较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怀孕期间期满,而公司不想续签(公司有权选择是否续签的前提下),原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应延续至员工哺乳期结束。2021年,在三胎政策开放的背景下,妇女的生育权利及劳动保障受到社会的关注,企业应注意不要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企业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员工不同意续签的,企业不能以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径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上述情况如果发生在企业有权选择是否续签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上述情况如果发生在企业无权选择是否续签的情况下(即只要员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签),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