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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更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71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86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印发,自101日起施行。

亮点如下:

1、与职工医保合并缴费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2、以下人员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职工等四类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终止妊娠产假有变化

终止妊娠包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的情形,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中增加了“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从原来的15天,修改为15-30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从42天增加至75天(现行规定中,对于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天数为42天)。

4、费用结算时间延长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

5、生育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结算

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再受到原《规定》事前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