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该《指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
具体详见: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09_418119.html
二、《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明确了需征收契税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情形,规定了计税依据的情形、免税的情形等。该公告施行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具体详见: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7/t20210707_3732363.htm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该决定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两部规章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具体详见: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7/t20210706_332331.html
四、《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该通知公布,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具体详见: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081344/4081395/4081686/4276540/index.html
时事评析:重庆2幼童坠亡,孩子生父及其女友涉嫌故意谋杀?
2020年11月2日,一名2岁半女童和一名1岁半男童姐弟同时从重庆某小区某栋住宅的15楼坠下身亡。坠楼发生后,姐弟的生父穿着睡衣赶到现场,嚎啕大哭,表现得悲痛欲绝。现场情况及生父的表现,让大家以为只是一个意外的悲剧,但意想不到的是,经重庆市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这很可能不是意外,而是孩子的生父张某与生父出轨女友叶某共谋杀害。消息一出,让人惊愕,究竟是什么原因,会使作为父亲的张某与出轨女友兽性大发,要亲手将两名幼小的亲骨肉置诸死地?
负责本案起诉工作的重庆市五分检作出的起诉书称,2017年8月,孩子的生母陈某与张某登记结婚,次年3月,两人的女儿出生,2019年1月,两人的小儿子出生。但就在生下儿子三个月后,张某出轨叶某,与叶某建立恋爱关系。后,陈某与张某于2020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陈某抚养,儿子在6岁前归张某抚养。尽管两人已离婚,叶某还是多次表示自己及其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有两个孩子的事实,如张某有小孩则不可能与他在一起。于是,在张某离婚的当月,张某便与叶某一起面谈或微信聊天密谋将两孩子杀害,并共商杀害孩子的方法。起诉书称,最两人终选择以伪造高空意外坠亡的方式杀害孩子并于2020年11月2日动手,当日,张某趁孩子再次卧玩耍时,将两小孩双腿抱住一次性从飘窗扔到楼下。
所谓“虎毒不食子”,但是作为孩子生父的张某,竟与婚内出轨的对象一起密谋亲手杀死自己的亲骨肉,可谓蛇蝎心肠、人性泯灭。目前,重庆市五分检已以故意杀人罪对两人提起公诉,该案将于2021年7月26日开庭。
本案中,张某、叶某两人涉嫌故意杀人罪,那么触犯故意杀人罪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主要是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设人罪,情节严重的常见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与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他们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典型案例一:在借条上签名都属于“借款人”吗?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5日,乙与丙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日,两人向甲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今日借到甲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随后,《借条》右下方“出借人”一栏处,丙签名捺印并且签署日期。《假条》左下方空白处,乙签名并且署日期,未表明乙的身份。2019年1月10日,甲向丙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乙、丙两人均未向甲还款并经甲多次催告,不予理睬。甲起诉要求乙、丙共同向其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乙并非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驳回甲对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一般情况下,在借条上署名,除了是出借人外,当事人的身份只有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三种。这几种身份,因其性质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本案中,因乙未在“借款人”处签名,无法推定乙与丙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甲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乙接受了该款项,因此不能认定乙为共同借款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乙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并未注明其是保证人或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亦不认定其为保证人。乙既不属于借款人,又不是担保人,那么应认为属于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出借人,在借款人签署借条时,应要求其明确注明其身份;若存在多个借款人的,勿让其他借款人在借条上随意区域签字,应要求在“落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时,在借条正文表明由具体的多个借款人共同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
若非借款人,切勿随意在借条上署名,以免引发争议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若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应表明“保证人”的身份;而若仅是见证人,在必须签署的情况下,应明确注明是“见证人”。
典型案例二:“暑期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小芳入职DZ公司。此时是小芳大二暑假放假期间,尚未开学。DZ公司为小芳发放了厂牌,注明小芳的职位是普工,部门是生产B。2019年7月26日小芳发生交通事故,并住院治疗94天,出院医嘱为全休一年,小芳办理了休学手续。
后小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D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DZ公司主张其与小芳未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一份暑假工合同,拟证实小芳是到DZ公司进行暑假社会实践工作。小芳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并申请对该合同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是小芳本人所签。
小芳称,小芳是在读大专,学制三年,入职时并没有说是打暑假工,也没有告知DZ公司自己是学生。
【裁判结果】
仲裁庭裁决不确认小芳与D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在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小芳与D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小芳入职DZ公司的时间是在大二暑假期间,其大二在校课程已经完结,大三课程尚未缴费。小芳入职DZ公司的行为,没有影响到小芳的学习活动。小芳没有大专毕业这个事实,不是判断其是否有劳动者资格的法定条件,也没有证据显示小芳未毕业有影响到其劳动能力或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其次,DZ公司是用工单位,本就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员工。小芳是在DZ公司正常上班,工作内容、时间、厂牌与其他员工并无区别。DZ公司自称入职时就知道小芳是学生且是打暑假工,但是并无证据证实DZ公司有与小芳一致确认双方的关系是劳务关系。综上,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即使小芳在仲裁庭自述其在DZ公司工作时正是大二暑假放假期间,是在校的大学生,后因发生交通事故,办理了休学手续,该自述亦不能推定小芳在DZ公司工作的20天属于雇佣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另一方面,DZ公司在小芳于2019年7月5日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申请表和新员工入厂须知,但员工入职申请表并没有载明小芳是暑期工。DZ公司提供的《暑期工合同》,经鉴定证明不是小芳所签,不足以证明小芳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由于DZ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芳在其处工作的性质是属于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其主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以上判例中虽最终判决确认小芳与DZ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这并不代表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
1、如果求职者在应聘或者入职时,用工单位并未考虑求职者是否为在校学生身份,在证据上一般表现为用工单位的招聘广告、用工单位直接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根本提供不了暑期工协议、实习协议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那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2、反之,若用工单位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用工时是基于求职者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而为其提供实习、体验生活机会,或求职者为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应认定双方建立的是非劳动关系。
综上,公司在录用暑期工的时候,若想与暑期工建立非劳动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不建议招用18周岁以下的暑期工,绝对禁止招用童工(未满16周岁),招用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需要注意:
(1)在招工时核查身份证件,避免招用到童工;
(2)由未成年工的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应核查清楚监护人与未成年工的关系,如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等);
(3)需依法对所招用未成年工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4)及时根据要求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5)避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劳动强度过大等对过于影响身体健康、不利未成年人身体成长的工作。
2、在录用时,除应核查其身份证以外,还应查明应聘者是否为在校生,并要求其提供学生证原件核对,学生证复印件建档保存;如学生能够提供学校开具的介绍信,亦应进行留档。
3、订立书面的暑期工协议、实习协议等,协议中双方确认被录用者为在校生的身份并同意建立非劳动关系等事实,如有可能,可让暑期工的父母、监护人在协议书上也签字确认。
4、暑期工在职期间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另,现东莞可为劳务用工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建议亦可为其购买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