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也相应提高了。但作为用人单位,你对高温津贴有多少了解呢?你真的了解高温津贴怎么发放吗?
本律所结合有关规定以及省人社厅的解答,就企业与劳动者日常咨询热点问题进行汇总:
1、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津贴?
答:事实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则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如果室内没有安装空调,通常会被认定为高温环境;如果没有空调的室内因为采取了其他降温措施室温确实低于33℃的,建议做好每天室温记录,作为非高温作业的证据。
2、非全日制职工每月只工作几天,每天只有三小时高温作业,用人单位该怎么发放高温津贴?
答:被临时安排从事高温工作/非全日制劳动者,一般按高温工作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也就是每人每天13.8元。
3、职工当月请了几天假,用人单位又该如何计算高温津贴?
答:劳动者实际未满勤期间的高温津贴可予以扣减: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根据折算标准,如果职工每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8元。
4、月工作时间超过21.75天高温津贴要增加吗?
法定的高温津贴300元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年平均正常工作时间为21.75天/月)计算的高温津贴金额,如果员工存在加班情况,实际工作时间很可能比正常工作时间多,是否需要增加高温津贴数额呢?答案是不需要,高温津贴封顶就是300元。《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具有福利性的特征,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但仍有部分职工怨言:“我请一天假你就扣除我13.8元高温津贴,我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我13.8元高温津贴呢?”企业可以考虑对加班时间较长的员工在高温时段增加福利待遇的发放。
5、职工能否以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显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有过错,但该过错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劳动者辞职。另外,可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2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职工仅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