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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企业改制重组情形,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531日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布了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土地增值税征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以下企业改制情形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的;

注: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

3、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的;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的;

二、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三、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变动。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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