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7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
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
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
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具体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项内容如下:
1、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3、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4、各地方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具体详见: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104/t20210416_412924.html
3、《反食品浪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并施行《反食品浪费法》,该法旨在倡导、鼓励、引导个人与单位节约粮食、食品,反对粮食、食品浪费,并对浪费粮食行为行进规制与处罚。
具体详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4/83b2946e514b449ba313eb4f508c6f29.shtml
时事评析:电梯故障致13岁男孩坠亡,谁之责?
5月3日,福建某小区13岁男孩拿外卖并在搭乘小区内电梯回2层的家时,遭遇电梯故障。监控显示,当日18时26分许,男孩按了电梯2层的按钮,但电梯突然上升至6层与7层之间且电梯门紧闭,男孩按电梯内的警铃、“紧急通话”按钮求助,又拍打电梯门,均无响应。男孩用自带的长柄雨伞撬开轿厢门及电梯门,18时34分,男孩从不到半米高的轿厢口钻出欲自救,未料坠落电梯井身亡。小区其他业主还反映,该电梯曾于两日前的5月1日发生过故障,5月2日有人来维修但并未修好,物业亦未设置任何警告标识。男孩的坠亡让人难过与悲愤,若物业管理处能及时设置警告标识并关闭故障电梯或及时发现男孩的求救,若男孩能冷静等待救援而不是采取错误的撬开轿厢、电梯门的方法进行自救,那这年轻的生命是否就能幸免于难并安然无恙?可惜时间无法逆转,结果也无法改变。那么,在这起电梯故障事故中,谁该为男孩的坠亡承担责任?
一、电梯故障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
1、电梯所有权人对电梯负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
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及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规定,业主为电梯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电梯当然地负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但因案发小区已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电器进行管理,故业主的管理责任转移至物业管理单位。
2、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责任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及第三十九条“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之规定,案涉小区业主因委托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3、电梯生产厂商应承担提供合格电梯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我国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并《特种设备安全法》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电梯生产厂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相关厂商依法负有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质量保证责任。但本案因未提到相关厂商提供的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故此不作过多讨论。
二、电梯搭乘人员存在过错将导致电梯管理人免除或减轻责任
如搭乘人员在搭乘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在电梯内跑跳、撞击电梯、扒门、
脚踹等而导致出现电梯故障的,且电梯管理人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维保职责的,则由搭乘人员承担不当使用电梯的不利后果;若搭乘人员存在不当行为,且电梯管理人亦存在未尽职管理、维保电梯的情况,则法院亦会根据电梯管理人的过错判决其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三、风险建议
作为电梯产权人,应将电梯管理事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和能力的物业
管理人进行管理,并签署相关的委托管理协议、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合同等,以使电梯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安全使用,并若不幸发生电梯事故亦可减轻甚至免除相关责任。
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因依法聘请专业的电梯检修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反应处理。
电梯搭乘人员在搭乘的过程中,应当正当使用电梯,不做激烈的行为或超载,如发生故障,除按电梯内的报警铃或按“紧急通话”按钮通知物业人员救援外,还可采取110、119报警、或电话通知家人朋友的方式求救,冷静等待救援,切勿扒轿厢门、电梯门!
典型案例一:完善离职文件的填写与保管制度,别人离职员工钻了证据瑕疵的空子
【基本案情】
乙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于甲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2019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乙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乙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主张其被甲公司单方面辞退,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提供了《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放行条》拟证明其主张。《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的抬头处,“离职”二字被划掉,并在“辞退”二字处勾选,该表上有各部门主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表的原件由乙持有。甲公司主张是乙自行划去表格抬头处的“离职”并勾选“辞退”,乙否认。《放行条》中“放行原因”栏处书写“被辞退”,乙承认“被辞退”是由其书写,但其主张各部门主管在该放行条上签字,是对其“被辞退”的事实予以确认。乙不持有《放行条》的原件,其提供的是照片档。甲公司主张是乙口头提出离职,甲公司同意其申请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填写《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但甲公司无法提供乙的书面辞职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和《放行条》中已对离职原因作出了载明,可以认定乙被甲公司辞退的事实。
首先,《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的原件保留在乙处,虽不排除乙涂改该表的可能,但也不排除该表在甲公司各部门审批时即已作出涂改,甲公司主张乙提出辞职,应提交乙的辞职申请。并且,《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作为员工离职手续文件,甲公司理应作为员工的人事档案自行保留原件,甲公司完全可以要求乙提交《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原件给公司后再予审批放行。因此,达明公司理应对《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原件保留在乙手中承担风险和不利后果。故此,《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上划去“离职”、勾选“辞退”的内容,可以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认定依据。
其次,《放行条》虽为复印件,但《放行条》作为门岗放行手续,原件应为甲公司处保留,甲公司未能提供《放行条》的原件予以比对,仅以《放行条》为复印件为由否认《放行条》的真实性,理据不足。且《放行条》上各部门主管的签字与《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上的签字具有高度相似性,在甲公司未能提供反证据推翻《放行条》复印件的情形下,法院对《放行条》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乙提交的《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放行条》以及乙有关离职原因的陈述,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甲公司将乙辞退的事实。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辞退合法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乙支付赔偿金。
【案件启示】
离职文件往往是反映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的最直接的证据,公司应当完善离职文件的填写标准,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离职文件的原件。
1、根据员工不同的离职原因要求员工填写不同的离职文件:
(1)员工辞职的,要求员工规范填写离职申请表/辞职表;
(2)公司拟辞退员工的,建议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不管员工的离职方式为何,均应要求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规范填写工作交接表;
(4)根据公司的管理要求,要求员工规范填写其他的离职文件,如放行条等。
2、规范离职文件的填写标准
(1)离职申请表/辞职表、工作交接表、放行条等文件中,若有离职原因栏的,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填写真实的离职原因。劳动者辞职的,不可让其填写“被辞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表述,更不可以空着不填写,这会让不怀好意的员工有机可趁。
(2)各部门领导在审查其离职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员工是否规范填写,认真审核无误后才可签字。如遇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应当告知员工重新填写新的离职文件,不可以直接在离职文件上涂改。
3、妥善保管离职文件的原件
离职文件的原件必须有公司妥善保管,不可让员工擅自取走,离职文件的原件在员工手上容易被不怀好意的员工恶意涂改,进而变成于公司不利的证据。
典型案例二:
无偿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在家专职照顾孩子,张某女儿与牛某(5周岁)为幼儿园同学,两孩子经常一块玩,且因牛某父母平时工作较忙,故牛某父母经常让张某接女儿时一块接送自己的孩子牛某上下学。2020年6月19日,张某开电动车将牛某送回家,张某将牛某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途中,牛某意外从电动车上掉落受伤,后张某通知牛某父母并将牛某送院治疗,张某在医院留下2000元给牛某。后,牛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支付因张某导致其受伤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8557.04元,张某认为自己义务帮助牛某父母无偿接送牛某,牛某受伤纯属意外,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赔偿牛某相关费用损失。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及牛某父母均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张某应承担70%的责任,故其在扣除已向牛某支付的2000元后,应向牛某支付3989.93元。二审法院认为牛某父母系牛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且系被帮工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涉案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牛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牛某父母作为牛某的监护人,明知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牛某交给张某接送,且张某作为帮工人将牛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牛某的父母存在过错,且是被帮工人。牛某父母亦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
【律师提示】
义务帮工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体现,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为,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作为被帮工人,应注意考量帮工人的能力和条件,对于存在隐患的帮工行为,应当谨慎考虑是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