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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一、银行卡盗刷交易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

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二、重点关注:《银行卡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若持卡人遭遇银行卡盗刷时,均可向发卡行索赔损失。发卡行需支付持卡人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三、持卡人与发卡行的举证责任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四、特别注意事项

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作为持卡人应当对自身的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在遭遇银行卡盗刷时必须及时进行银行卡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