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省税务分局于2021年4月20日联合发文,就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有关事项出台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及基准费率标准实施办法
1、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其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
2、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9年7月1日)时,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3、在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部署期间,有关市及省本级所出台阶段性下调部分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的政策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其原政策措施执行期统一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今后由省按照国家部署统一规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1、根据用人单位商业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
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行业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及时传输至社保经办机构记录建档。
2、用人单位变更主要生产营业业务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由用人单位到税务机关确认后,由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其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在该浮动周期内仍继续执行。
三、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1、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2、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
四、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
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在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2、《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