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东莞法院为大家公布了东莞市辖区内的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进一步了解在劳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增强我们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案例一
公司以员工“为其他单位从事人力中介”为由解雇员工
领某公司以魏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人力中介”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开除魏某。
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由领某公司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领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领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某存在《员工手册》的“在公司为其它单位从事人力中介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领某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领某公司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23.5元。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和依据进行举证,它应该包括:因什么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原因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解雇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二
未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将相关应缴费用支付给劳动者
法官: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胡某在康某德公司工作。2018年期间,胡某以案外人为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胡某主张,该缴费费用系胡某支付。2019年1月,胡某与康某德公司签订《社保及公积金支付协议》,约定:康某德公司应支付胡某的社保欠缴金额为72184.4元(包括企业部分及个人部分),及公积金欠缴金额为31122元(包括企业部分及个人部分)等等。后康某德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胡某遂提起起诉,要求判令康某德公司按约定履行。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补偿款而免除,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驳回胡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的处分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于无效协议,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