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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望可以给配偶、父母、子女 付钱看病!

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确定了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提出要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费用。这一消息传出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1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意见还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这对于职工及职工家属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解决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年轻人用不了,老年人不够用”的需求矛盾尴尬局面,但该利好辐射的人群范围限于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职工。

 

全面了解《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措施:

 

1、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议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资金。

 

3、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4、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集合和内控制度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5、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信息来源: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