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2014 年 10 月 14 日,程某因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后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肇事司机谢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385000 元。2015年 2 月,程某父母以其女婿赵某独自全部领取死亡赔偿金 385000 元,分文未付给程某父母,请求判令赵某返还其夫妇应得数额;诉讼费由 赵某承担。赵某辩称:其领取 385000 元赔偿款属实,但要求平均分割无法律依据。其系受害人合法丈夫,受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死亡,两原告的部分抚养费可以从该赔偿金中分割。其余部分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由其分割一半,余额再按照亲属密切程度合理分割。请问385000 元的死亡赔偿金到底该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受 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赔偿,应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 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是对赔偿权利人一种经济补偿,前面的案例已有分析,死亡赔偿金不应按遗产来分割。通常而言,分割应符合以下原则规定:
首先,扣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 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 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该案赔偿费中应首先扣除程某父母的生活费;其次,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存在剩余的,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