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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102期

新法速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多项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具体详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2/850abff47854495e9871997bf64803b6.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具体详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于2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健康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具体详见:

http://www.nhc.gov.cn/fzs/s3576/202101/2a5be92cd14449caaa2ea685cc44ea64.shtml

 

四、《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具体详见: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bmgz/202012/t20201223_406512.html

 

五、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有保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具体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19/content_5581091.htm


时事评析:如何看待“996工作制”?

本次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其表示目前加班现象广泛存在,尤其在短视频、在线教育、出行、电商等行业,形势更为严峻,存在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的问题,除此之外,部分互联网企业又开始推行“大小周”工作制。

政协委员李国华指出,当前我国“996工作制”的问题处于企业失控、监管失序、工会失灵的状态,鲜少见到实行“996工作制”的企业得到规制和处罚,劳动监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维权困难;一些企业甚至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执行996、大小周工时,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因此,不可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

何谓“996工作制”?简单来说,是指每天早上九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一周工作六天的工作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经劳动者同意可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则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时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才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且需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如强迫员工加点加班或在员工加点加班后未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触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风险较高。如,存在被员工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虽然,当前中国社会加班现象较为普遍,但并不等于这样的工作制合理又合法。针对一些企业推行“大小周”工作制的情况,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员工努力奋斗,因为“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另外一方面,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我们要保障职工休息,并且旗帜鲜明地反对畸形加班文化。奋斗和休息,不可偏废。并且,企业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关爱员工,对过度加班“说不”。同时,企业可考虑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股权激励制度等符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发展方向的科学合理的方式来激励员工,提高员工自身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和效率性。

 

典型案例一:突发疾病并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情简介】

黄某为东莞某印刷公司的员工,黄某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2018年12月3日8时06分左右,黄某在公司宿舍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用手机向其主管王某明请假后留在公司宿舍。8时47分左右,主管王某明打电话询问黄某有关情况后,于9时30分将黄某送到东莞塘厦莞华医院治疗,10时50分黄某心跳、呼吸停止,15时1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2月3日经东莞塘厦莞华医院诊断死因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心脏骤停”。2018年12月14日,黄某的家属向原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请求认定黄某的死亡为工伤。原东莞社保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的家属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岗位。

从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来看,黄某在2018年12月3日当天,黄某无上班打卡记录。且黄某的主管、黄某同宿舍舍友、黄某的下属、同时黄乃静的《询问笔录》均显示,黄某2018年12月3日当天并未到车间上班。而且,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黄某的主管驾车停放在公司正门内侧后,其与一名员工前去员工宿舍区;其后黄某被主管和该员工架着,从宿舍出来往公司正门走去;黄某坐上停放于公司正门的小轿车后被送往医院。上述证人证言、打卡记录及视频足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2018年12月3日上午黄某未到车间上班,其在宿舍时已经感到不适,从宿舍离开后直接到医院就医。

故,法院认定2018年12月3日上午,黄某突发疾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原东莞社保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7490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黄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以上规定,从各地实践来看,劳动部门在作出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时,适用条件从严掌握,且调查取证要求比较高。从这个案件也能看出,该名员工虽然在公司宿舍内感到不适,并由其主管从公司开车送其到医院救治,但因各项证据均表明其并不是在车间发病,因此认定其突发疾病是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典型案例二:业主买了一个车位,能停两辆车吗?

【案情简介】

严某购得自己小区车位一个,车位方向为横向,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为44.46平方米。严某在使用该产权车位时,在该横向车位上以纵向停放的方式停了其两辆小车,超出了该停车位的划线范围。物业公司发现后禁止严某在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严某不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还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自己在外停放车辆支付的费用。法院查明,严某的车位基本跟其他车位大小相同。严某两车纵向并列停车,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又几乎挨着墙体,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区域,亦不符合安全要求。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诉讼程序。

【法院判决】

判法认为,不动产权证记载车位面位为44.46平方米,系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的面积,严某使用产权车位应当合理使用,不应超过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使用。且,严某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导致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对严某的前述停车行为予以制止并无不当,并未侵害严某的所有权,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而言,产权车位划线范围内的车位面积为产权人的专属部分,相应地划线范围外的面积属于业务的共有部分。产权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车位专属部分,应以车位地面划线为限,同时根据车辆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于合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本案中,严某将两车纵向停放在其车位内,必将导致其车头或车头大面积超过车位划线范围,显然已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也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严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对严某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予以管制未侵犯严某的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作为业主,在购买产权车位时,应注意产权车位划线范围内的面积是否足够停放自己的爱车。购买产权车位后,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不一定是所购车位的实际使用面积,可能包括了专属部分和共有部分,故应当十分注意。停放车辆时,亦应当尽量停放在车位划线范围内、不阻挡公共通道,必要时合理超出划线范围使用停车位亦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