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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知道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新规重点!

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4月6日颁布并实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不动产抵押范围、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以下重点值得您关注!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养老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不动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样式修改、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担保范围”的记载。

 

来源:信息来源于自然资源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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