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企业,值得您关注的财税政策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及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请相关企业予以注意:

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关于部分企业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事宜

1、小微企业2020年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根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

2、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扣除凭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从工会经费中支付员工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