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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已实施,“老赖”可以不用还钱!?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正式成立、深圳法院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简称:破茧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的施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于该法规,有以下重点值得关注:

一、谁可以申请破产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单独或共同对上述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恶意逃债的“老赖”可以不用还钱吗?

《条例》保护创业者,为其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但并不保护恶意逃债的“老赖”: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三、《条例》对破产申请债务人的限制

1、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通常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之日起,限制其消费行为,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此外,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后,任何时候发现其有欺诈行为,意图赖账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之前的裁定,并对其重新清算。

四、关于考察期

1、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2、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限制高消费规定)、第八十六条(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规定)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五、对破产债务人限制的解除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也就是说,考察期限届满,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决定免除破产债务人的债务,对其行为的限制都将免除。

总的来说,《条例》对破产债务人的考验不可谓不严格,最终能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个人破产并成功免除部分债务的,都是通过了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详细检索、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三年监督考验的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