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已同步更新,并于2021年1月1日同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等。
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具体详见:http://m.xinhuanet.com/2021-01/23/c_1127015256.htm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详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5171.html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29/content_5583525.htm
六、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于2020年8月正式印发。根据《总体方案》,自方案批复之日起3年内,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28个省市(区域)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
具体详见: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1-01/11/tzwj_3264285.html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具体详见:http://www.safe.gov.cn/safe/2021/0108/18017.html
时事评析:公司解除员工需谨慎, 运用规章制度需灵活!
1月25日,山东高法分享的一则案例引发众多网友讨论,一直位居微博话题榜首,该话题为“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面对该话题,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冷静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从工业革命以来一直都是互相矛盾、互相妥协、互相发展的一个过程。每一次矛盾的激发,都是我们进步的起点。
首先,笔者先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或地方规章。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劳动者可以请丧假的亲属范围仅限父母、配偶、子女。父母的范围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不排除个别地区有具体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司法厅机关人员各种假期制度》的规定:干部、职工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丧假。
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丧假应属于带薪假期。
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如下。
陆云生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共8天)。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陆云生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书一致。
本案中,案件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员工陆云生。
二审法院的分析如下:
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陆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事实。
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陆云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然而,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其次,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陆云生请假期间范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综上,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
简而概之,法院认为两天的事假事出有因,符合正常人的认知与需求,公司应当予以批准。而员工只旷工一天,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解除员工属违法解除的情形。
综上可知,法院在审理企业与劳动者的案件中,不仅仅是死板地依据法律条文,还会结合普罗大众的情理,灵活处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因此我们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公司的规章制度,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典型案例一:被挂靠社保的风险,你知道多少?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杨某与被告深圳某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案诉至深圳人民法院。原告杨某称从2001年1月份开始,被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聘请到菜地种菜。同时,每天早晚开车接送李某,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从未给原告支付过工资。在原告一再督促下,被告才于2007年7月开始给原告买社保。2018年2月份被告停止了原告的社保。原告发函督促其缴纳,但被告仍拒绝缴纳,并于2018年5月就口头辞退了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被告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其支付上述费用。因原告与被告公司董事长李某系老乡关系,原告要求李某为其购买社保,若不购买社保,即不帮她种菜。李某系出于好心而帮其挂靠社保,社保费用由李某个人每个季度支付现金给公司财务。原告从未在被告公司上班,不能仅凭挂靠社保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对原告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而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入职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其为被告工作人员的相关证件。原告虽提交被告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和其为被告公司名下的车辆保养的缴费记录,但被告主张其纯属挂靠,被告出于好心,为其代缴社保,单凭该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为被告公司名下的车辆保养的缴费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其是被告的员工。另外,如原告确为被告员工,却从事与被告业务毫无关联的业务,明显不合常理。本院认为,被告关于原告是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成立劳务关系的主张,更加符合事实。
【律师提示】
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为其缴纳社保即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退一步讲,若“非员工”与公司之间为应付“挂靠社保”事宜,伪造了“工作证”、“服务证”、“入职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其为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证件,那法院就有很大可能认定“非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实中,被挂靠的公司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应当避免此类被挂靠社保的行为。
此外,我们还会遇到公司为受伤的挂靠人员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形,这样做的公司往往以为保险缴都缴了,挂靠人员可以多得一点补偿,公司又没有损失。殊不知,此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典型案例二:民法典第一案,请重视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法院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赔偿原告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保护“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全民关注的事情。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将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