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马于2002年6月入职于东莞远航公司。2018年6月,老马被检查出肝癌,医生建议其马上进行手术,手术后还需要在医院进行长时间的化疗。因老马已是16年的老员工了,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及其在远航公司的工作年限,老马的医疗期依法也有18个月,故远航公司让其在医疗期内安心治疗,远航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老马休病假期间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老马支付病假工资,即1376元/月。然而,现在18个月的医疗期已经结束,但老马仍然没有痊愈,无法回公司上班,这让远航公司非常苦恼。
【问题】
一、老马是否因患癌症而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老马的妻子上网查询到《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该文件中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老马的妻子就向远航公司提出,因老马患得是癌症,所以老马的医疗期应该是24个月。
笔者认为,上述通知实际上并未规定特殊疾病当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并且经笔者研读相关判例后发现,大部分法院也都是持这样的观点,即即使老马患有癌症也不是当然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而应根据其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医疗期。当然,若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则属企业自主权。
关于如何确定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终结后如何处理?
医疗期终结后,可以选择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或者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如下:
1、向劳动能力部门鉴定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癌症这种特殊疾病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当然,若远航公司自愿延长老马医疗期的,这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劳动主管部门不会干涉。
假设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延长老马6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远航公司将会产生的成本包括:
(1)在延长的医疗期期间,远航公司应当向老马支付病假工资,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远航公司将要支付的病假工资为:1720元/月×80%×6个月=8256元;
(2)若老马在延长治疗期间不幸去世,按照东莞市的相关规定,远航公司还需要向老马的家属支付9个月的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若不申请延长医疗期或者鉴定结论为不延长医疗期,则可以选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医疗期满后,应当通知老马回厂上班。老马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若其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远航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则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不同的鉴定结果下,处理方式也不同: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远航公司可与老马解除劳动关系,老马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远航公司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远航公司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①经济补偿金:以老马患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假设老马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老马工作年限为18年7个月,则老马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19=76,000元。
②医疗补助费:以老马患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至于增加的幅度没有明确规定,曾有判例给予患癌症劳动者12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
3、对于既不申请延长医疗期鉴定、也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医嘱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其已经不能从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证据足够充分,有判例认为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