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被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20规定”)引起社会关注,2020规定将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规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要求自2020年8月20日起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论该民间借贷合同何时成立,均执行该上限规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再次被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21规定”),该规定坚持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上限,但对该上限的执行起始时间进行了修改,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规定根据民间借贷成立时间及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对可支持的利息上限做出了与之前不同的详细区分,总结如下图所示:
民间借贷案件 一审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 成立时间 | 计息期间 | 利率 |
2020/8/20前 | 不考虑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 “二线三区” 利率最高24% |
2020/8/20后 | 2020/8/20前 |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 “二线三区” 利率最高24% |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 ||
2020/8/20后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