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亮点之一,居住权入典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正式实施。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价值功能常见运用场景
1、亲朋好友之间居于亲情、友情设立居住权。
2、国家保障性住房转由居住权制度规范。
3、老年人以房养老。
4、纯商业投资性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