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
主要亮点有:
一、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有权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
二、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三、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四、严把流通销售安全关,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七、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
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权、健康权。
九、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责任,把好进口食品安全关。
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