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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问题再现

2015 4 月初,张某在自家门面房开设游戏机厅,摆放 5 台“97 明星”游戏机、2 台“水浒”游戏机,招揽他人在游戏厅内参与赌博,并雇佣高某在游戏厅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同年 7 9 日,该赌博 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游戏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百人次以上,张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 60 余万元。当晚,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 7 16 日,经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张某退回赃款 60 余万元。请问本案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解答

根据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 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 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张某构成自首,理由是:从张某归案的情况看,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张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此时 没有归案的自觉性,张某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口头通知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即可以选择自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或者逃跑, 但张某却是选择了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且就该情形认定为自首,符合刑法立法目的,有利于被告人认罪和悔改,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