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对《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登记的相关程序作出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被胁迫结婚的撤销业务划归法院
民政部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的业务,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离婚登记的程序需要双方携手共同走完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中对“共同”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自愿离婚的,需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离婚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3、离婚登记流程介绍
共同申请离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0日冷静期→ 一方反悔,离婚失败
↓
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未共同领取,离婚失败
↓
成功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