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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012期

新法速递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59450/content.html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2020年12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四、《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59451/content.html

 

时事评析:中国法律能给素媛案带来什么样的司法正义?

最近,韩国著名的“素媛案”罪犯刑满释放,引起了我国网友的关注,更是登上了微博的热搜榜。2008年12月,一起恶性幼女强奸案轰动韩国。2013年,该起恶性案件被改编并拍成了电影,也就是著名的韩国电影《素媛》,电影的成功使得该案被国人所熟知,该案也因此被称为“素媛案”。2020年12月12日,电影《素媛》原型罪犯赵斗淳刑满出狱,再次轰动韩国,同时也引起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关注。赵斗淳的犯案手段极其残忍,但却只获判12年有期徒刑,这让许多中国人都无法理解。如果该起案件发生在中国,中国的法律又能带来什么不一样的司法正义呢?

【事件回顾】

2008年12月,赵斗淳在韩国京畿道绑架并性侵了一名当时只有8岁的小女孩。关于赵斗淳的犯罪过程,网络上有不同的说法,其中较为广泛的说法是赵斗淳对小女孩实施性侵害后,为了清除犯罪证据,用高压水枪往小女孩下体灌水,导致小女孩腹部骨盆骨折,大小肠流出体外坏死、肛门和性器官80%坏死。小女孩经过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但却要终身使用人工肛门和尿袋。案发后,赵斗淳被韩国警方抓拿归案,并且赵斗淳在此前就有过17项前科。根据韩国当时的法律规定,赵斗淳最多只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赵斗淳当时宣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并不清楚自己干了什么。根据韩国当时的法律规定,犯罪时有精神障碍的应当予以减刑,而醉酒依法也属于精神障碍的一种,因此赵斗淳最终只被判处了12年有期徒刑。

【法律评析】

素媛案的判决结果至今仍不被韩国民众所接受,该案发生后也促使韩国多项法律被修改。我们假设这起案件发生在中国,若以中国的法律对赵斗淳进行审判,又会有什么不一样的结果呢?

1、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刑罚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并且还明文规定对于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

无独有偶,我国今年也发生了一起与素媛案极为相似的案件。2020年8月29日晚,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接到报警称一名5岁女童被人领走,有人称看到女童被醉酒的刘某某带走。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并于2020年8月30日早晨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2020年12月2日,就在赵斗淳被释放前10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奸淫幼女案,刘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对年仅5岁的幼女实施性暴力,最终被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发生在我国的8.29哈尔滨猥亵女童案与素媛案极为相似,而素媛案中赵斗淳的犯罪情节比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更为恶劣,可见,若以中国法律审判素媛案,赵斗淳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

2、在我国,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并属于可减刑的情形?

我国刑法并未将醉酒列为精神障碍的一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还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是精神病人犯罪,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免予刑责,会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发病情况区分处理。

3、有前科对判刑的影响?

前科泛指某人之前出触犯过刑法、被追究过刑事责任,而法律上则称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回到素媛案中,赵斗淳在素媛案前已经有过17项的犯罪行为,假设该17项犯罪都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那么赵斗淳不但不可以减刑,甚至还应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一: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年终奖该不该给

【案情介绍】

小芳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小芳被派遣至航空公司工作,工资根据航空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执行并核算,再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

随后,小芳与航空公司签订了与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务合同。2018年11月30日,小芳因与航空公司的劳务合同到期,被某航空公司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接着终止与小芳的劳动关系。

小芳认为人力资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与人力资源公司对2018年年终奖和全勤奖存在争议,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人力资源公司违法终止与小芳的劳动合同,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向小芳支付2018年年终奖9720元及1-11月全勤奖1833.33元。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年终奖?

对于员工来说,年终奖是工资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年终奖的发放及计算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放。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任意决定对哪些员工发放年终奖,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员工手册》等形式约定员工提前正常离职不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对员工在该年度内工作业绩的肯定和奖励。如果企业已经以《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对员工发放年终奖,应当认定年终奖是员工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基本工资的补充。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员工手册》等形式约定员工提前离职不可享受年终奖,应当这样认定,如果员工在离职时未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年终奖的发放问题,用人单位在已经以《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对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时,应当同时对已经提前离职的员工也发放年终奖。

 

典型案例二:物业公司应谨慎断水断电,否则将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18年,王小姐向他人购买了位于东莞的小区住宅808房,并在2018年5月8日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018年6月,王小姐进场装修时,发现该房屋无法通电,与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后又到当地街道办理处信访反映情况,但都未能解决问题。王小姐遂向东莞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管理公司配合接通房屋用电,并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费228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小姐房屋空置费20700元。

判决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为业主提供相关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业主的正常用电。

若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妨碍业主接通水电,导致房屋不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业主也因此无法对房屋进行居住或出租,造成房屋空置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