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该决定修改重点为民间借贷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和最高不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具体详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9031.html
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存在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可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1)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4)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投诉投资环境方面问题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1)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2)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2)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3)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4)投诉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6)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7)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8)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9)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具体详见: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2008/20200802996409.s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相较前身《契税暂行条例》无实质改变。
具体详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9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全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1)破产申请人
破产债务人应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
如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应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
2)破产债务人可能面临以下行为限制:
在消费限制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不得装修房屋等。
在职业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获得一千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额度的,须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3)财产豁免
为保障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例为其划定了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但是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4)防止逃债
破产申请前两年交易可被申请撤销。
具体详见:
http://www.szrd.gov.cn/szrd_dtxx/szrd_dtxx_rddt/yw/202009/t20200902_19316900.htm
时事评析:顺德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8月17日,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麦某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意味着任何一方均无需对此事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责任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让笔者从《民法典》的角度对该事件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一、该事件民事责任涉及的当事人:
1、狗主人,即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2、12岁的罗某,遛狗人。
3、罗某的父母,罗某监护人。
4、死者麦某,即法律意义上的被侵权人。
二、该事件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法条分析
就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与普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减免事由只有一种,即被侵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轻微过失都不能减责。
另外,动物饲养人还有一种可进行追偿的情况,即动物饲养人已经向被侵害人赔偿,但该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动物饲养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对被侵害人来说
从案件的过程可以知道,被侵害人死者麦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死者麦某可以要求狗主人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狗主人来说
根据警方披露的案情,狗是狗主人栓在门口的,如果12岁女孩罗某是经过狗主人的允许把狗牵出来的,狗主人应当注意到罗某作为一个12岁女孩,很有可能无法掌控一只体型、体重大的狗只,且《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在佛山市区范围内,未成年人不得单独领犬外出。所以此种情况,狗主人没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在这件事中需要承担相对大的过错。
但如果这条狗是罗某未经狗主人允许,自行取得的。在此情况下,罗某就存在较大的过错。同时,虽然狗主人没主动将狗交给罗某,但因其将狗栓于普通人易取得的处所,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3)对未成年人罗某的监护人来说
狗主人与罗某之间的责任大小需要视情况进行判定,但是罗某作为直接加害人,肯定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罗某仅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法定监护人明显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不能适用减轻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罗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实际赔偿——如果罗某本人有财产的,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典型案例一: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 “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 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 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 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 2020年2月工资5000 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律师提示】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典型案例二: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 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7月底,孙某要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孙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防止其滥用权利。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 工作地点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模具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同时,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
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某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孙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 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岗位调动时,一定注意要①为生产经营需要;②不带有歧视性、侮辱性;③工资水平不变;④劳动者可以胜任。如果发生工作地点变动的,应注意不应对员工生活造成过大不利影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