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该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以下调整方案:
(1)对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留存按本办法操作的纳税人的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备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门单位于7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拟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2)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3)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4)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5)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6)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7)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7月20日颁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拟从以下方面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司法保障:
(1)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2)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3)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4)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5)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6)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等。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31日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工作问答》包括工作组织、确权登记政策、地籍调查、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4部分77个相关问题及解答。其中,对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如何落实“房地一体”登记要求、基本完成登记任务的标准等基础问题进行了再强调、再部署。同时,对地籍调查与不动产权籍调查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国土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等专业问题进行了解答指导。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一户多宅”、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等热点问题,《工作问答》也作出了回应。
时事评析:当当网员工变性被按旷工解雇,法院这么说!
当当网公司员工高某某因病需要做变性手术,但当当网公司未批准请假,并以该员工旷工为由,解雇员工。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这里主要讲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当当网公司解雇员工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二,关于当当网公司与高某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关于第一点,法院结合当当网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不完善、高某某已提起请假行为及高某某病情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判定,高某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当当网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高某某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解雇行为。
关于第二点,也是广大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这还涉及到变性人就业、是否存在就业歧视等热点问题。经法院审理认定,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实高某某进行性别置换手术后不能适应当当网公司的工作强度,高某某究竟能否适应当当网公司安排的工作,需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才能判断,而不能陷入高某某尚未恢复工作就预先判断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逻辑思维。
当当网公司还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涉及到高某某的如厕等生理问题以及其他同事心理上的不适问题。
对此,法院认为,有关公安机关已经依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将高某某的性别由男性更改为女性,高某某即有权以女性的身份进行如厕,其他同事也应当接受高某某的新性别,以包容的心态与其共事。因此,当当网公司与高某某订立的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表现出来的多元文化价值观与社会传统观念间的冲击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法律正是要将我们往正确的方向引领。
以下部分也是判决书的亮点内容:
现代社会呈现出愈加丰富多元的趋势,我们总是发现身边出现很多新鲜事,我们又会学着逐渐的去接纳这些新鲜事,除非它威胁到了他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也许正是我们对很多新鲜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我们习惯于按照我们对于生物性别的认识去理解社会,但仍然会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体验来表达他们的性别身份,对于这种持续存在的社会表达,往往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和认识,这种重新审视和认识或许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但确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包容,我们也确有必要逐渐转变我们的态度。因为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这或许就是有学者指出“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的逻辑。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上述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
本案中,当当网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某发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导致高某某据此主张受到了当当网公司的就业歧视。
在此,本院呼吁并相信当当网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院亦提示高某某要珍惜社会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要滥用权利,以更加坦诚、平和的心态面对当当网公司,力争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龙某于2018年8月9日入职东莞市甲公司,担任生产主管的职务。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期限为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2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在通知员工参加社保的过程中,通知写明“自愿不买社保的人员要自己写好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单(申请人签名)”因此,龙某签署了相应的放弃购买社保声明文件。2019年,龙某起诉甲公司,要求:1、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保;2、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认为龙某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该声明是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要求,合法有效,甲公司无需为其补缴社保、也无需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龙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认为社保补缴非劳动争议处理事项,且不支持龙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律师解析】
1、社保补缴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广东省对于社保补缴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已有明确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1款第2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另外,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同样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2、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25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后,直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判机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强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此反推,除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外,有其他情形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裁判机构将不支持其主张。
典型案例二:购买房屋后,卖方未迁出户口怎么办?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通过中介于2017年3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位于xxx的房产,成交价为95万元。卖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366天内迁出户口,户口逾期迁出则属卖方违约,但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且双方已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已交付甲方使用。现甲方主张,乙方仍未将户口从上述房产地址迁出,要求乙方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2750元。
乙方答辩称:(1)房屋买卖的卖方义务主要是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户口迁移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卖方义务或基本义务,因此,乙方未将户口迁出上述房屋并不违反《合同法》、《物权法》等规定。(2)户口迁移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范畴,也不是法院受理、审查范围。(3)乙方未将户口迁出涉诉房屋并没有影响甲方合法权益,所以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过高,无合理合法依据。
【法院判决】
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8810元。
【律师解析】
1、买方能否起诉要求卖方迁出户口?
不能。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而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买卖合同和新房本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
2、能否约定卖方不迁出户口需支付违约金?
可以。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约定后,将户口迁出已出售房屋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如卖方未在履行期限内将户口迁移,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如违约方(卖方)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可要求降低。买卖双方均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违约金是否适当。而法院会综合违约方(卖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买方)因违约方(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
【律师提示】
房屋出售方户口迁出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容易被忽视,而一旦购买成功后,卖方长期不将户口迁出的问题又容易成为买方的心病。本所律师就买方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资质或者户口迁出问题建议如下:
1、合同签订前注意了解拟购买房屋上户口情况
买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前,要详细了解登记在拟购房屋上的户口情况,是否有已登记在该房屋上的户口信息,如有能否迁出。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更要查实涉案房屋的学区是否已经使用,对此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房屋买卖合同中务必约定该房屋上原户口的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
买方一定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上原户口的迁出时限及违约责任,以督促卖方尽快迁出户口。一旦出现卖方违约情况,明确的违约责任可以作为索赔依据,而无需另外证明己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对于以户口迁入为主要购房目的的买方来说,可以直接约定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迁出户口,则买方可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