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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处罚?

问题再现

2014 10 12 日,任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花园 路与 324 国道交叉口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项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碰,导致项某受伤倒地昏迷。周围群众报警后,任某一直在事故现场,参与抢救伤员。因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时,任某 指示同车乘坐的焦某向公安机关谎称焦某为肇事人。次日,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方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项某亲属根据现场目击群众提供线索,警方确认焦某非事故驾驶员,任某被刑拘。请问任某算不算逃逸?其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罪刑相应,另一方面是促使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履行报 警、抢救伤员或财产、维护现场等附随义务。本案任某并未脱离事故 现场,也积极对伤员实施抢救,并不符合逃逸的情节要求。

大陆地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 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某找人顶罪目的虽然是 为逃避法律追究,但该行为是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另外一个单独的 行为,任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唆使交通肇事案的案外人 焦某到公安机关作认罪的虚假证明,以掩盖自己罪行的行为完全符合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任某的行为侵害了两种不同 性质的客体,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