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 重点围绕推动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提出三个方面8项试点任务、122项具体举措。
试点范围
全面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 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苏州、威海和河北雄 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区域)
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 3 年,自方案批复之日起算。通知要求各部门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制定政策保障措施。
重点关注举措
1、下放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至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推动允许外国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独立举办冠名“中国”“ 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
3、允许中国企业法人之外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
4、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业、保险业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5、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6、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参与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在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
7、进一步探索密切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
8、对取得内地医师资质的港澳医师,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办诊所执行备案制,简化港澳医师转内地医师资格认证手续,符合条件的港澳医师可按程序取得内地医师资格。
9、逐步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士依法在海南、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推进粤港澳工程项目合作。
10、允许台湾居民在试点地区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并在试点地区范围内执业。
11、允许台湾居民参照现行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
12、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面向港澳的高级经济师、信息通信高级工程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可。
13、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与港澳专业服务资质互认试点。
14、支持试点地区放宽港澳专业人才执业资质,复制推广北京与港澳专业资格“一试三证”评价模式,即一次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港澳认证、国际认证,港澳专业人士在港澳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
15、支持在试点地区率先建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服务体系,为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支持设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支持平台。
16、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探索内地与港澳“一展两地”或“一展多地” 会展模式,与香港、澳门联合举办“一展两地” 或“一展多地”跨境会展过程(展期14天内) 中,为会展工作人员、专业参展人员和持有展会票务证明的境外游客依规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注),多次往返港澳与内地之间。
17、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试点地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投资、贸易等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