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重点关注:
1、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低
《规定》以贷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近一期(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超过上述标准的利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中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但是债权人主张的全部违约责任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次《规定》修改,取消了违规放贷行为需要相对方事先知道才会认定为无效的限制规定,并增加了无放贷资格者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也得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情形。具体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情形为:
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⑥违背公序良俗的。
4、新规定的适用时间
根据《规定》最后一条,本规定施行后(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不是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行为适用新的利率上限,而是2020年8月20日后才被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统适用新的利率上限。
5、LPR执行之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大家完全不用担心LPR执行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按照何种标准确定的问题,《规定》很贴心的明确了,借贷行为发生在LPR执行之前(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