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今,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经营受到了严重创伤。在利润收入大幅度缩减的情况下,用工贵、厂房租金贵、成本高等问题逐步凸显,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缩减开支,与其他企业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但若该出借员工企业不幸破产,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出借的员工与“借入企业”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发布如下典型案例,供各企业借鉴参考!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餐饮公司服务员,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止营业,多名员工滞留当地。而某电商公司则业务量持续暴发增长,送货、拣货等岗位人员紧缺。电商公司遂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从事拣货员岗位工作。张某同意临时到电商公司工作。然而餐饮公司于3月20日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告知电商公司将无法履行共享用工协议。电商公司仍安排张某工作并支付工资。4月16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电商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至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共用协议,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双方是否建成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与电商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共享用工协议”,张某同意被借用到电商公司工作,应认定餐饮公司与张某口头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因餐饮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宣告破产,张某与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电商公司与餐饮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而电商公司明知餐饮公司宣告破产,双方共享协议无法履行,仍然安排张某从事业务工作,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原劳动合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要件,张某与电商公司自2020年3月20日起确立劳动关系。
简而言之,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共用协议的,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劳动者与借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企业之间对劳动者的借用,“共享用工”是借出企业与借入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解决特殊时期用工问题的应急措施。“共享用工”属于特殊情况下灵活用工方式,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盲点,但需要明确的是,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也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