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药品邮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陆与境外通行限制,不少罹患慢性疾病的在陆境外人士用药告急。尽管大陆在疫情期间均有提供常规医疗服务,但是不少在陆境外人士仍然倾向于向其原就诊的境外医疗机构获取药品,由此衍生了境外代购药品邮寄入境的情况。比如,某陈姓台商是忧郁症患者,以往都是自行返台就诊领药,疫情爆发后,改由七十多岁的母亲在台湾代为领药再寄到上海。然而,其跨境邮寄药品的行为触犯了大陆法律:陈母寄药时虽附上药袋、医师处方笺,但因未申报药品,且治疗忧郁症的抗忧郁及失眠药品中,有些成分与二级毒品相近,导致其收到药品后因涉嫌走私(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二、大陆对禁止进境物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规定,禁止进境物品有: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而部分药品成分可能含有禁止进境的药物,属于禁止进境物品,擅自携带、邮寄入境,可能触犯走私毒品罪。
三、疫情期间境外购买药品入境指南
1、不含禁止进境物品成分的一般自用药品邮寄入境要求
(1)价格限制
一般的个人自用药品在规定限值范围内(港、澳、台地区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可以通过国际快递邮寄进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如急救治疗用药,治疗癌症等药品,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生处方及有关证明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可从宽验放。
(2)申报要求
邮寄药品时需要进行药品申报,且附上相应的医生有效处方,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
2、含禁止入境物品成分药品入境的要求
(1)需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且携带量应控制在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2)只允许个人携带,不可通过邮寄形式入境
上述例外的规定,均强调是携带自用,而不能通过邮寄或委托他人携带。由于现在疫情期间出入境不便,如在陆境外人士用药成分中含有禁止入境物品成分的,建议首选在境内寻找替代药品,如确实无可替代药品需从境外邮寄的,请务必与出入境部门确认好是否可邮寄及需提供的材料(海关热线: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