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组成,共1260条,被称为“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其内容几乎涵盖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签订合同、公司设立、结/离婚、缴纳物业费等。我们将在近期公众号文章中分次梳理民法典对之前民事相关法律的变革。
民法典的具体内容详见:http://news.jcrb.com/jsxw/2020/202006/t20200601_2165566.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于2020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
(2)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3)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具体详情: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18/content_5512519.htm
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门于2020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2)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4)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5)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
(6)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9716/content.html
4.《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内容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5324/content.html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时事评析:“湖南假奶粉”事件之法律探析
近日,湖南郴州市永兴县再现“假奶粉”事件,数名婴幼儿家长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自己疑似买到假奶粉,因孩子长期食用导致出现“发育迟缓,颅骨突出”的症状,经医生诊断,该些孩子患了佝偻病。家长们发现,他们均给孩子食用过一款名为“倍氨敏”的“奶粉”。据了解,这些家长在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购得该款“奶粉”,涉案店铺从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倍氨敏”法国进口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并已全部售出。实际上,“倍氨敏”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品信息为“蛋白固体饮料”,而非婴幼儿奶粉。当事家长称自己孩子食用普通奶粉过敏,其在涉案店铺选购奶粉时,店员将该款蛋白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进行销售。家长将其作为主食喂给孩子后导致孩子身体出现异常。三鹿奶粉大头娃娃事件影响未消,此事消息一出,便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该事件,并发文责成湖南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事商家进行彻查。
一、各方责任探究
1、“倍氨敏”固体饮料生产厂家
经调查发现,涉案的“倍氨敏”固体饮料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附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经各方确认,“倍氨敏”固体饮料是一种普通食品,其质量及包装均符合标准要求。也就是说,该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厂家也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2、“倍氨敏”固体饮料销售商
原来该产品在销售环节发生问题。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经营者廖某军夫妇在经营的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宣称“倍氨敏”固体饮料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普通奶粉过敏婴儿的替代食品,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实际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与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属于特殊食品,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而涉案的“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更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蛋白质和营养素含量远低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销售商的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的销售商已涉嫌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负有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责任。经营者违反该条规定,可能涉嫌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如经营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将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自古就讲究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在食品安全上做文章的经营行为必将被严惩。
典型案例1: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凯仁公司为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周某。2016年9月24日、25日,毅权公司向凯仁公司供应价值31545.6元的货物,凯仁公司支付了18027.6元后,拖欠剩余13518元货款未予支付。2017年6月10日,凯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将其自然人股东变更为卢某,公司类型仍为一人有限公司。2018年2月,毅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凯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卢某、周某对凯仁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卢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系于周某担任凯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产生,与其无关,周某将凯仁公司转让给卢某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公司转让前产生的债务由周某承担,转让后发生的债务由卢某承担。且凯仁公司的债务不属于其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还款责任。周某与卢某均未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证据。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及二审程序,法院经审查认定,判决:1、凯仁公司应对毅权公司支付货款13518元及利息损失(以13518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卢某、周某对毅权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一、卢某能否以一人公司的债务不属于其债务为由,主张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来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凯仁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卢某作为凯仁公司的唯一股东,单纯主张公司债务不属于其债务,而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其应当对凯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卢某能否以债务发生于公司转让之前,且其与转让人周某之间的债务约定为由,主张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本案中,周某将凯仁公司转让予卢某时,两人对公司所负债务转让的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毅权公司的同意,故相关约定未对毅权公司生效。再次,卢某是凯仁公司经登记的最后一任股东,故卢某应当承担凯仁公司全部债务股东责任。周某曾是凯仁公司的股东,对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与卢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均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以此避免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并非易事。《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非简单地要求股东证明某一笔款项、某几笔款项甚至时段的款项由来就万事大吉了,而实际是要求一人公司像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需要有完整的会计部门,完备的、连续的且经备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且能够反映公司真实的交易及账目往来。
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在经营公司时,应当为公司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并在经营的过程中制定连续、完备的财务报表,避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形。
典型案例2: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9年4月入职甲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的工资按照“底薪5000元+不固定绩效+加班费”的标准发放。2020年2月2日,公司通知赵某,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自2月3日起实行停工停产,复工具体时间待公司通知。2020年2月29日,公司通知赵某返岗并告知其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其底薪下调至4000元。赵某不同意,故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其工资应支付至2020年2月,2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00元为准。而公司认为2月份赵某没有工作,无需支付工资,且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当地劳动仲裁庭调解结案。双方同意公司分期向赵某支付2020年2月的工资5000元及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一、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而广东省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到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的赵某工资构成为“底薪5000元+不固定绩效+加班费”,其中“不固定绩效”及“加班费”,因2月份未开工,则赵某没有绩效及加班费。但二月份为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应当按照5000元的标准向赵某发放停工停产期间的2月份工资。
二、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如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赵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其在职年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即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遭受重创,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停工停产、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甚至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渡过难关,但应当依法进行,不可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贸然开除劳动者,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