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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改建导致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

问题再现

台商刘某某因业务减缩,所以将厂房的部分车间以木方、夹板等 可燃材料将厂房五楼改造成 10 间小房,并将所改建的房屋出租给他 人牟利,且未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经当地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等消防管理机构多次通知进行拆除或整改,但刘某均置之 不理,未予拆除或整改。2015 年 5 月 31 日晚上 9 时许,租住人员黄 某某(已判刑)在该厂房的二楼东侧,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放 在废弃的电梯井口的垃圾,不幸火势蔓延扩大引燃出租房,加之出租 房屋居住人员使用的瓶装液化气泄漏爆炸助长火势及疏散通道不畅等 原因,致使火势失去控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及四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如实交代了事实经过。请问刘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消防既涉及消防责任单位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涉及公众的人财产安全,消防事故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因此,在大陆地区《消防法》中,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除规定了消防单位的行政责任外,还特别在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 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火灾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黄某某点燃垃圾造成的, 其从未接到过任何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书,故其不是本次火灾发 生和损害扩大的主要责任人。而刘某某用木方、胶合板等可燃物搭建 小型出租房用于出租,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该出租房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并告知需要整改后,刘某某均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整改而拒 不拆除或进行整改,致使在他人点火焚烧垃圾时,遇到大量可燃物质 而加大火势,造成四人死亡、财产重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