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 原定执行期限 | 延长后执行期限 |
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 2020年6月 | 2020年12月 |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2020年5月 | 2020年12月 |
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2020年12月 |
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2020年12月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 | 延缓至2021年 |
优惠政策原文
1、【人社部发(2020)11号】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6、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
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预计全面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