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很多客户因为给离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离职证明,因为未注意措辞,导致陷入被动地位甚至风险之中的情况。本期风险提示我们讲讲给员工开具加盖公章的文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不要出具非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
多有企业在员工甚至非员工买房、向第三方要求误工费赔偿等情况下,为员工开具比员工实际收入高的收入证明,或为辞职员工领取失业保险出具离职原因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应员工要求为非劳动关系事宜出具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文件,等。
殊不知这种行为将产生极大风险,一旦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上述材料必定会被劳动者提出作为对企业不利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等。如果企业拿不出更有证明力的反证,裁判机构将依此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认定。
2、谨慎出具不必要的通知文件
很多企业会在对员工进行处罚甚至开除的时候向员工出具处罚决定或开除通知。其实这种通知文件对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作用,只会在企业不能证明通知所述事实时将企业置于不利境地——员工将据此主张企业行为违法。
正确做法是: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在事实认定上签名或写悔过书;开除员工,则让员工离开工作场所,如果员工一定要求,可向员工出具证明,写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即可。要知道,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企业能确保证据充足,请依证据证明的事实说话。
3、必要的证明文件防止出现对企业不利的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而越来越多的员工对此也会提出要求。如果企业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企业将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在必要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写明员工离职时间即可(至多依法写明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在职期间工作岗位),防止因考虑不周,写入信息不当,导致不利认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