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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004期

新法速递

1、《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

国家财政部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具体详见: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4/t20200415_3498382.htm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于2020年4月10日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3)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4)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具体详情: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yanglao/202004/t20200417_365676.html


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2号)

国务院于2020年4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尽快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2)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

具体详情: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4/09/content_5500685.htm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为:

(1)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2)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3)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7673/content.html


案例一: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拒绝录用,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在网站上看到甲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甲公司投递了简历,2016年8月4日,甲公司向张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内容为“非常高兴地通知您,经过考核,您已经被我公司正式录用……一、岗位名称:网优工程师……二、待遇:……三、报到时间:2016年8月31日……五、报到所需资料……”。张某2016年8月11日向乙公司申请离职,同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8月30日,甲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张某甲公司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张某收到电子邮件,认为甲公司取消录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甲公司的行为使张某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及时入职,由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建立、存续的书面证明;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录用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但劳动者一旦依据对录用通知书的信赖做出承诺或者已为履行该录用通知书做了准备的,如用人单位反悔,应当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向张某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明确写明“正式录用”,并要求原告按时报到,并需提供“上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甲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张某相信其已经被录用,对张某形成合理信赖,并且张某为将来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做了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准备工作,后其向张某发出取消入职通知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应谨慎发出录用通知,应在做好相关用人考核或背景、健康状况等调查后,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或不予录用通知;并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注明“如在回复期限内不回复的,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案例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杨某出借24万元,同日,杨某向袁某出具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利息按月息2.5%计算。仅在5日后的2012年3月6日,杨某即与杨某某签署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杨某将位于某小区的两套总值50万元,每套25万元的房屋无条件赠与杨某某。后于2017年1月初,袁某诉讼法院,请求撤销杨某与杨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袁某称其于2016年年底才知道杨某将其名下的两套房赠与杨某某,杨某却称其在向袁某出具借条时已经告知自己将会把两套房赠与杨某某。另,杨某与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4)黔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认,杨某欠款24万元及利息未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撤销杨某与杨某某于2012年3月6日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撤销的范围以袁某对杨某享有的债权为限(借款24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2、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无论债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躲避债务的恶意,如其实施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享有撤销其放弃或赠与行为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因杨某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对债权人袁某造成损害,袁某当然享有撤销其赠与行为的权利。

但还需注意,如债务人实施地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门槛”更高,即必须符合受让人主观上知道债务人低价转让其财产将会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条件,因此在该情形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将更重、举证苦难更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该规定,因杨某向杨某某赠与的两套房屋总值50万元,每栋为25万元,而杨某欠付袁某24万元欠款及自2012年3月1日起算的利息本息和也超过了25万元,且房屋又是不可分之物,故杨某与杨某某之前的《房屋赠与协议》被撤销。

3、另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亦有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案中杨某主张其于2012年3月1日向袁某出具借条时已经告知袁某其将会把名下两套房屋赠与杨某某,但杨某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袁某于2016年底知道赠与的情况,并于2017年1月初向法院起诉,既没有超出撤销权1年的行使期限,也没有超过5年的除斥期间,其仍享有撤销权。

【律师提示】

在遭遇债务人欠钱不还还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作为债权人应提高警惕,为防止债权无法收回,注意采取以下行动:

(1)债务人实施以上行为后,可能将损害自己的债权受偿,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2)或尽快向法院起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时事评析:当当网抢公章背后的公司控制权分析


疫情期间,当当网再次因“政变”而登上各大头条,4月26日其创始人李国庆带领多名“大汉”赴当当网直接带走了公章,并在公司内部发布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表示4月24日公司已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并李国庆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时俞渝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回顾历史,自2019年1月李国庆收到妻子俞渝授权管理层的“逼宫”信,被“踢出”当当,到2019年10月双方开始离婚诉讼并互相喷墨,再到此次的上门抢走公章并发布公告宣布单方面接管当当网,这对夫妻对当当网控制权的争夺可谓一场宫廷大戏。

那是否在李国庆夺走公章并发布所谓的声明后,本次控制权的抢夺大戏即落下帷幕呢?其实不然,公章并不代表公司控制权同时李国庆所发布的临时股东会恐也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一、持有公章并不代表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章固然重要,实践中,大多数文件一旦加盖了公章即可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并非拥有了公章即控制了公司。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是股东会,而股东会的表决权除有特别约定外通常按照控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从当当网工商登记信息看,俞渝持有公司64.2%的股权,超过二分之一,其对于公司一般性事务拥有决定权,即理论上讲俞渝还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拥有最高话语权,即便李国庆拿到公章其部分行为仍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至于公章被抢,当当网完全可以报警遗失或者发起诉讼要求李国庆返还公章。

二、关于李国庆所讲的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合法性问题

李国庆在公告和声明中称,已经于4月24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那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呢?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但股东会应该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这一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才轮到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李国庆有权要求俞渝召集临时股东会,但召集人首先应该是俞渝,在俞渝不履行召集义务的前提下是当当网的监事,当监事也不履行召集义务时李国庆才有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但根据李国庆发布的公告可知,本次临时股东会很显然没有通知俞渝,故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涉嫌违法,因此其所作出的决议也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从当当网事件谈公司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对于公司一般性事项,应当经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于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则需要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可以将公司控股权划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三种。

1、绝对控股型

即该股东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及表决权,其一人即可以完全决定公司的大小事务,即表面上看所有股东都可以行使表决权但实际上所有事务的决定权都在该大股东一人手上。

2、相对控股型

即该股东拥有公司半数以上但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股权及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对于公司日常管理的事务直接进行决定,但对于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兼并、解散和清算、分红、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不具有决定权。

3、不控股型

公司的创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创始人拥有一票否决权,即其并不能决定一件事情但对所有事情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股权,是一个企业的基石,事关公司控制权以及股东自身利益,因此在公司设立时不可掉以轻心应当细心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