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
商务部办公厅及财务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6日发布《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2)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3)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内外贸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制定修订资金使用细则,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力度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
具体详见: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3/t20200323_3486604.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1)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2)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3)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4)优化自主创业环境,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5)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6)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就近就业,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9)本意见中涉及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具体详情: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20/content_5493574.htm
3、《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详见公告附件。
(2)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6338/content.html
4、《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为:
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6328/content.html
案例一: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可罚款?
【案情简介】
1999年,汪某入职甲公司。2014年2月2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者如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处以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劳动者同意公司可在其工资中扣除。2015年6月19日,汪某向公司递交了《员工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经常罚款,每个月都扣工资”,后再未到甲公司上班。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其按时返岗,否则视为自离。汪某认为公司罚款属于克扣工资,其属于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主张扣款是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和考勤制度决定,不属于克扣工资,且公司有要求汪某限期返岗,汪某自行不返岗属于其自己离职,与甲公司无关。双方因此引发争议。汪某提供了工资表、扣款通知等证据,拟证明2013年6月-2015年4月期间其被扣发工资6286元。
【判决结果】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故克扣汪某的工资,汪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汪某提供的工资表、扣款通知等证据,足以证明2013年6月-2015年4月期间其被甲公司扣发工资6286元。就扣发工资的合法性,应由甲公司进行举证。甲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扣发汪某的工资,首先要考察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具体到本案,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未依据法定程序制定,且其中关于罚款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属内容不合法。
【律师提示】
1、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仅限于代扣和损失赔偿范畴,而不涉及对劳动者罚款时可扣除。且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无赋予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规定。
2、即便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违反规章制度应予以罚款的规定,其仍不能依规章对劳动者处以罚款。此表明,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变更涉及劳动者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除应当经过法定的民主讨论、通过及公告程序外,更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案例二: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还款,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为朋友,2018年3月1日,张某以买房为由向王某借款58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款条》一张,《借款条》载明:张某于2018年3月1日向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8万元,定于2018年6月1日归还。张某自愿以江门鹤山市××碧桂园××号房作为担保,按其不能偿还,自愿担保物无条件归王某所有。张某在该借款条上签名并捺印,后王某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提供了58万元的借款,但双方未就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一直未还款,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1、归还全部借款58万元;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担保物归王某所有;4、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向王某归还全部借款58万元及利息(以58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律师解析】
1、王某与张某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抵押作为还款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据此,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相关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关键。本案中,张某虽然于《借款条》中表示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抵押,但因双方没有就抵押房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故抵押行为应属无效,王某未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
2、双方约定张某未按时还款的,其抵押的房产归王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双方约定张某未能按期还款,担保物无条件归属王某的约定无效,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
1、当事人在进行借贷行为时,如要求贷款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清偿债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即便双方未订立独立的抵押合同,但亦应当在借款合同中就抵押事宜作书面约定。
2、如抵押物为《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类型,双方应就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方生效,被担保方才能取得有效的抵押权。
3、因双方约定贷款人未按期还款,担保物无条件归出借人所有的约定为无效约定,故当贷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出借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向贷款人追偿。
时事评析:疫情下,请谨慎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企业复工复产之初就提出了困难企业工资待遇协商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那么企业依法该如何运用该政策呢?
一、企业可采取的降低用工成本的措施
根据规定,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用工成本:
①调整薪酬。如取消或者降低职务津贴、绩效奖金,取消全勤奖金等。
②轮岗轮休。如将员工划分成两批,分别采取“上三休二”及“上二休三”的制度,即一批人员本周周一、三、五上班而二四休息,另一批人员本周二四上班而一三五休息,下一周的工作及休息时间进行对调。
③缩短工时。如实施“保底薪酬”制度,“保底14天8小时2000元/月”,即当月出勤时间小于等于14天8小时则统一支付2000元/月,并对于当月出勤时间超过14天8小时的部分另外计发薪资。
④停工停产。如自2月3日起即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之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降低用工成本注意事项
企业在采用上述措施降低用工成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属于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实施前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②调整后的薪酬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③停工停产如果超过6个月仍不复工,员工可以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④另外,如果员工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低于法定标准。
三、经济性裁员
在无法与员工就降低薪酬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想到裁员。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企业依法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经济性裁员无需员工同意,但是仍然有需要遵守的法定程序。
(1)少量裁员
少量裁员可直接通知拟裁撤员工,但建议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避免因员工不满而产生纠纷。
(2)大量裁员
大量裁员是指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大量裁员需遵守以下程序:
①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
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③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后实施。
(3)裁员注意事项
①裁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②不得裁减人员: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规定优先留用人员,但企业在裁员时必然最优先考虑自身的需要,只有在同等条件下决定取舍时,才需要优先留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而不得裁减人员实际上是因为员工处于特殊阶段,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作出相应补偿并非完全不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