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即将邵某某和田某某抓获,其上家田某某亦被抓获。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分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应量刑如下:
销售金额 | 刑事处罚 |
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百万元以上 |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律师提醒: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涉新型肺炎疫情相关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例除了显示检察院对涉新型肺炎疫情相关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度,对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方起到警示作用,我们作为口罩的购买方还可以了解如何辨别买到的医用口罩是否为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1、医用口罩的生产商应具备的证书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医用口罩(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属于国家二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
2、医用口罩的销售商应取得的凭证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
具备相关许可证书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医用口罩可能有不合格的情况,但是符合规定条件通过审批获得许可证书,至少可以说明该企业具备了生产合格口罩的条件,生产出不合格口罩的可能性也较低。各位购买口罩时,请认准许可证。